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30號聲請人甲○○
國民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同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95年2月1日年滿65歲退休後即無薪資所得,因經濟窘困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第9、10、16至18、36頁)等文書為證,堪認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