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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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林依潔
訴訟代理人  林齊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栩亮陳功源 (歿)、 曾立利黃泳學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功源之繼承人資料
,包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
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功源業於起訴後死亡(民國105年6月5日)
,又被告陳功源之子 陳彥志 復於106年2月20日具狀陳報被
告陳功源之配偶 李惠芳 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告陳功源之子
陳彥志,均於105年6月30日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
1134號准予拋棄繼承。是原告應查報被告陳功源之繼承人資
料,包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3日內具狀陳報上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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