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玫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68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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