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幼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
1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檢附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