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力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力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表:共七項
一、盛香珍無調味堅果-杏仁果1包。
二、盛香珍無調味堅果-腰果1包。
三、盛香珍無調味堅果-核桃仁1包。
四、 高露潔 備長炭牙刷3包。
五、3M多用途強力接著劑2個。
六、3MScotch超強大力膠布4卷。
七、澡享沐浴乳補充包-雪松白麝香1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