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湖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林欣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3月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79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欣穎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0年1月21日11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之14。
㈢行為:因與百威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威公司)負
責人 楊國華 有房屋租約糾紛,竟在上揭時、地滋擾百
威公司員工正常上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百威公司員工 詹嘉婷 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現場監視器影像檔光碟。
㈢上開監視器影像檔擷取畫面照片2張
三、被移送人所為,核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
擾公司行號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情節、危害程度
,並其智識、年齡及家庭情況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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