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智鴻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智鴻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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