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宇群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