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董春蘭 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台東縣蘭嶼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楊祖明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