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廣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慶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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