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另犯傷害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六簡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確定在案。因認上述緩刑對受刑人顯難收矯治之效,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即設籍在雲林縣○○鄉○○街○○巷○號,至今未曾變更,此有經由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與遷徙紀錄資料各一份可憑。而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五號卷內所附本院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九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六簡字第四七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受刑人年籍資料欄以觀,亦堪認受刑人一向居住在上述設籍處。再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亦無受刑人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或在該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抑或因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之紀錄。綜上資料,已足認受刑人之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權範圍內。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依上所述即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