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甲○○因此致轉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潤公司)因追索無著而受損害本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元」;證據部分應將「催收紀錄表」更正為「客戶聯繫紀錄表」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核其所為,係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⑴意圖不法之利益,擅自將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遷移之犯罪動機;⑵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即第十九期)起即未依約繳款,致債權人和潤公司因此受有本利五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元債權無從實現之損害情況;⑶犯後於偵查時經傳喚未遵期到庭應訊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