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羅文蔣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肆仟 陸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㈠肆拾叁萬零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補正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