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聖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聖傑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 徐聖益 」名義之簽名及指印(數量如附表「應沒收之偽造署押」欄所示)均沒收。
事實
一、徐聖傑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下午5時3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因友人遭查獲持有第三級毒品,警方遂請徐聖傑同往派出所進行尿液採驗。徐聖傑為避免因他案通緝身分遭識破,於104年2月3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56分許止,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冒用其胞兄徐聖益身分接受調查,並接續在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等文件偽簽「徐聖益」署名共3枚、指印共3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枚,應予更正),以示為「徐聖益」本人親自接受調查、採尿或閱覽相關文件記載內容無訛後簽名為證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徐聖益及警察機關調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聖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徐聖益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警詢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7日刑紋字第111003448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文書」。查被告在本件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徐聖益」之簽名、指印,均僅係證明受測者及受調查者為「徐聖益」,並無表示收受之意思或為文書之用意而不具文書之性質,應僅屬偽造署押之行為。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先後多次偽造「徐聖益」之署押,雖係分別為數行為,然各該行為係為達同一偽冒「徐聖益」名義應訊目的而為之各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各階段中為偽冒「徐聖益」應訊目的之意思,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並係侵害同一法益,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偽造署押之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逃避相關法律之處罰及避免通緝身分遭查獲,冒用「徐聖益」之名義,接受警方調查,不僅影響警察機關之調查作為,亦可能使徐聖益無辜受行政罰鍰之處分,所為誠屬不當,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年齡、偽造之署押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依前揭判決意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備註1104年2月3日調查筆錄(104年2月3日晚間8時40分起至104年2月3日晚間8時56分止)應告知事項被詢問人欄偽造「徐聖益」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見偵卷第6頁筆錄末受詢問人欄偽造「徐聖益」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見偵卷第7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嫌疑人簽章捺印欄偽造「徐聖益」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見偵卷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