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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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О號
自訴人甲○○擔當自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何侵害自訴人之專利權之犯行,辯稱:自訴人所取得之新型第一0四二一八號「自鎖式黃油鎗接頭結構改良(一)」新型專利權,業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確定在案,故自訴人已無該項專利權,被告自無侵害其專利權可言等語。
三、經查,自訴人之新型第一0四二一八號「自鎖式黃油鎗接頭結構改良(一)」新型專利權,業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並因當事人未提訴願而確定在案之事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九0)智專三(三)0五0一八字第0九0一一0一五四七四號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智專三(三)0五0一八字第0九一一一00一四四六號函二份在卷可稽,故自訴人既已無該項專利權,被告生產製造黃油鎗接頭自無侵害自訴人之該項專利權可言,即無侵害自訴人之專利權可言,是以被告所為自無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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