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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