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良城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圓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銀圓伍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林秋火~B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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