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110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 李宏玲 相對人 吳重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109年度票字第6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聲請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抗告人其餘抗告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已表明一定之金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提示後未獲付款。原裁定以系爭本票金額難以辨識而無效,並駁回伊就附表所示金額及自10
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應屬有誤。為此,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於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法院均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是關於實體上之爭執,於非訟程序中不得加以審究。又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
三、經查,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已記載發票人、發票日、發票地及票面金額,符合本票形式上之要件,又系爭本票上關於票面金額之文字即「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等字樣,雖大寫「壹」字筆劃錯誤而記載為「」字,惟參酌系爭本票上關於票面金額之數字亦表示為「NT$10,000,000」等字樣,經由交互勾稽,可以確認票面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無難以辨認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應認系爭本票金額欄已表明一定之文字而具備絕對應記載事項。又依系爭本票所示,其上未載明利息起算日,且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抗告人於提示付款經相對人拒絕付款時,相對人始生遲延責任,是抗告人得請求之利息應自提示付款日即109年11月13日起算。系爭本票既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抗告人復已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則其對相對人聲請就票面金額1,000萬元,及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抗告人請求自109年6月30日起至
109年11月12日止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部分,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裁定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此部分,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及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由相對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蕭淳尹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蕭尹吟┌─────────────────────────────────────┐│附表:110年度抗字第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臺幣)││││├──┼───────┼──────┼─────┼───────┼─────┤│001│109年6月30日│10,000,000元│無│109年11月13日│THNo75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