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二、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地號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並說明取得該土地之原因,提出相關市價證明文件(例如:土地買賣契約書)。
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何以未居住於戶籍地之住所(臺南市○區○○街○○號6樓之7房屋),而有另外承租臺南市○○路○段○○○號房屋之必要。
四、提出聲請人主張每月水電費、油費支出各新臺幣3,000元及網路電話費支出新臺幣1,800元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該等費用是否均由聲請人負擔或與其他家屬負擔之比例。
五、說明臺南市○區○○街○○號6樓之7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現任職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並提出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證明單(請勿以薪資轉帳存摺代替)。
七、說明聲請人扶養其長子及母親之比例及金額(聲請人之母親有幾人扶養?每人每月負擔若干元之扶養費用?聲請人與其配偶負擔扶養其長子之比例?),並請據實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現有無工作或收入,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工作或收入證明文件,亦請出具切結書)。
八、陳報向債權人 何秋瑤 之借款證明(須由債權人出具切結確有借款屬實,如有虛偽不實須負法律上責任之證明書,並於法院傳訊時務必到庭接受調查作證之義務)及償還情形,並說明是否將此筆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
九、提出聲請人妹妹向地下錢莊借款之相關證明(例如:借據或本票),並說明何以聲請人既自陳已身負鉅額債務無法清償,卻仍願意向第三人何秋瑤借款代為清償其妹妹之債務,並有能力每月償還何秋瑤新臺幣7,365元。
十、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為新臺幣若干元,若以聲請人所提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每月平均僅有約11,483元之收入,何以有能力支付其每月新臺幣28,469元(含聲請人所稱每月之生活費用支出21,104元及償還何秋瑤7,365元)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