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丁○○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同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9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408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余景登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丁○○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委員余景登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與法定代理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