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祐選任辯護人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李尚宇律師、張綺耘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謝嘉祐委任李尚宇律師及張綺耘律師為選任辯護人,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李尚宇律師、張綺耘律師」,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