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57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何至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不合法之情形者(即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何至忠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在案。抗告人雖於111年4月6日提起抗告,然抗告狀中僅敘明「抗告理由,容後遞補呈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未敘述抗告理由,本院實無從理解抗告人對原裁定究竟有何不服之處。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11年4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裁定正本於111年5月4日送達法務部○○○○○○○○,由在該所執行強制戒治之受刑人本人收受送達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即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抗告人至遲應於同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補正理由。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提抗告理由以補正法定程式之欠缺,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抗告既未敘述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後仍未補正,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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