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5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秀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