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蔡靜莉
相對人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係設籍在基隆市安樂區,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管轄法院誤裁定移轉由本院轄屬,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