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13號聲請人丁○○即 陳美妃 之.聲請人甲○○即陳美妃之.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乙○○即陳美妃之.人聲請人乙○○即陳美妃之.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1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897.7│││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