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素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448號),本院訊問被告為有罪陳述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甲○○任職址設宜蘭縣○○鄉○○路○○號「璉嶸營造有限公司」之貨車司機,以駕駛貨車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8年8月29日上午9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HA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北縣新莊市○○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406巷口前,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自路旁向左迴轉中山路方向,適有同向之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縣新莊市○○路往中正路方向駛至該處,與甲○○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側第8肋骨骨折、左顳部、頭部及下巴撕裂傷、右上第二小臼齒、上顎門牙四顆、左上第一第二小臼齒及第一大臼齒共8顆斷裂等傷害。甲○○於駕車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即當場主動向有犯罪偵查權限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交通分隊員警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已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甚明,另有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各
1件,及現場照片12張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甲○○係貨車司機,以駕駛貨車為業,自屬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駕車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即向有犯罪偵查權限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交通分隊員警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1件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其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竟疏未注意之過失程度,與撞及告訴人乙○○所騎乘之重型機車,致乙○○受有上述傷害等所生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惟因告訴人希望取得法院裁判而未能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疏忽,致觸犯本件犯行,然考量被告一再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之損害,顯有悔意,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
2年,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
三、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法定本刑並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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