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926號
原   告  丁振昌
被   告  林羿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羿伶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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