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18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
被 告 陳中 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1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15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