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淨莓柯瓊梅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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