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淨莓 即 柯瓊梅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