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簡惠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怡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建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貳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