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1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董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69萬4,73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7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6萬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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