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主參加原告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居政 訴訟代理人 李孟穎 律師
劉允正 律師主參加被告新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主參加被告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訴之聲明第1項13,159,618元、訴之聲明第2項1,45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