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德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德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德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德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6日│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32號│第5210號、105年度偵字│第5210號、105年度偵字││││第29749號│第297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70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21日│106年4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70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153號(編號1至4已定應│8149號(編號1至4已定應│8149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畢)│畢)│└────────┴───────────┴───────────┴───────────┘┌────────┬───────────┬───────────┐│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5月8日23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65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3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107年度簡字第2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7年3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107年度簡字第2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3日│107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1010號(編號1至4已定│107年度執字第672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