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新珍
黃成双 林玉枝 邱温春梅 吳瑞蘭 黃麗華 吳勝銘 被告 劉秀珠 上列被告劉秀珠因本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黃新珍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