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李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参萬伍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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