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92號
100年度易字第3310號
第3451號第3586號第37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沂瑧
葉安國陳俞男劉玉興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