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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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徐維貞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損害賠償,與本訴訴訟標的給付不當得利並非相同,反訴原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反訴原告繳納,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二項後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