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1號原告 吳東宥 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人 吳景芳 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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