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號原告 蔡文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蘭妹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華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