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傳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傳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傳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25號、106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4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892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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