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沅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沅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沅于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86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