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0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零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