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劉文漩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家庭│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86.9月間某日│86.09.12至86.10.2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22444號│87年偵續字第9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7年上易字第1055號│91年上更(一)字第26號││實├─────────┼─────────────┼────────────┤│審│判決日期│87.05.29│91.04.2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7年上易字第1055號│94年台上字第52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05.29│94.09.22│├─┴─────────┼─────────────┼────────────┤│所犯法條│刑法第239條前段│刑法第27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不予減刑││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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