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王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亦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8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於民國90年11月30日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嗣萬泰銀行於96年5月15日間將其債權讓與原告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3頁)。再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兩造間因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