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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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慧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慧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慧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溫慧春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罪)、10月、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7月19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105年8月17日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16日以105年度易字第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5年9月20日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5年7月25日以
105年度簡字第4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8月25日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25日以
106年度審訴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
1月22日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6年9月7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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