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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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士瞻
李然福 劉宏明 被告 陳國帥
林謚發 (原名: 林俊誠 ) 沈咨凡 李孟烽 吳宗彥 吳亭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