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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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4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力伃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葉智超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就聲請人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聲請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5年,依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間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0,736元,且每年將依薪給表晉級,自111年起至115年每月薪資分別為10萬3,526元、10萬6,315元、10萬9,105元、11萬1,894元、11萬4,684元,則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8萬3,297元(計算式:10萬0,736×4(16/31)月+10萬3,526×12月+10萬6,315元×12月+10萬9,105×12月+11萬1,894元×12月+11萬4,684×7(15/31)月=648萬3,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聲明第3項聲明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按月給付薪資部分,與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應以聲明第1項之價額648萬3,297元定之。又聲明第2項確認相對人於110年8月3日作成之聲請人調職處分無效部分,核其請求並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乃涉及聲請人之勞動條件、工作項目、升遷、晉薪等事項及權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依聲請人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聲請人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13萬3,297元(計算式:648萬3,297+165萬=813萬3,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