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天明 被告 林芝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145號等追加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原告訴請同案被告 陳國帥 、 沈咨凡 、 林謚發 損害賠償,因同案被告陳國帥、沈咨凡、林謚發刑事部分經本院認定有罪,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