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林文瑞
上原告與被告 程美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壹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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