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陳怡臻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鉅服飾即 連譽耀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4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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